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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是否拖欠物业费”
被列入党员干部“微约束”清单21条
党员干部务必当心
“微约束”是指对存在于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被重视、容易疏忽、尚未构成违纪或违纪不明显,但有损党员干部形象、在群众中造成负面影响的言行进行监督管理。
日前,宁波海曙区纪委将党员、党员干部“是否是否有拖欠物业费或银行贷款等有失诚信的行为”列入“微约束”,要求党员、党员干部带头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带头遵守社区各项规约要求。
二
党员不缴物业费,将接受组织处理
公职人员拒交物业费,将被纪委通报约谈
日前,中共石峰区委组织部发布《关于弘扬“火车头精神”党员带头维护物业管理的通知》,要求全体党员带头缴纳物业管理费、自觉遵守小区公共秩序。从今年4月起,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的党员不缴物业费,将接受组织处理。
年初,石峰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向区委组织部汇报了物业服务考核进小区试点工作情况和问题,提请上级部门就党员同志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予以支持,号召全区党员带头缴纳物业管理费、自觉遵守小区公共秩序、主动参与小区管理活动、踊跃开展小区志愿服务。
通知明确,全区党员有恶意欠缴物业费的必须在一季度前补交完,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对恶意欠费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进行组织约谈,将受到评定为不合格党员、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
公职人员拒交物业费
将被纪委通报、约谈
1月5日,嘉兴市南湖区纪委、南湖区监察局、南湖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发文,要求全区公职人员在今年1月31日前缴清所欠的物业费。无正当理由拒交的,将被有关部门通报、约谈,影响评优、晋升。
这份名为《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公职人员拖欠物业服务费专项行动的通知》,由嘉兴市南湖区纪委、南湖区监察局、南湖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南湖区住建局)联合发布。
根据文件,拖欠物业费的全区范围内的公职人员,要求在2015年1月31日前将尚未缴清的物业服务费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的,将被汇总上报。
确实存在物业纠纷的,在缴清所拖欠物业费后,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司法局,依托区、镇(街道)两级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中进行调处;
无正当理由拒缴的,将由区纪委(监察局)进行通报、约谈和进一步处理,还将被区委组织部备案,影响评优、晋升。
文件规定的公职人员范围很广,包括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
党员干部欠缴物业费怎么办?
武汉纪检:停职!补缴费!
武汉市武昌区推进作风监督向基层社会延伸,着眼破解党员工作八小时外的监督难题,建立了《党员社会表现信息报告制度》,对轻微违纪问题,由街道社区党组织向党员本人以函示警、督促整改;对严重问题或反复出现的问题,直接向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以函报警、监督整改。
例如,该区一名党员干部,长期欠缴物业管理费用,经社区党组织向其本人工作单位反映后,单位对其作出暂时停职处理,责令补缴费用,并获社区党组织认可后,才恢复上班。
五
公职人员
恶意欠物业费将被曝光
据溧水区住建局有关人士介绍,对于拒绝缴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将采取函告单位、法律诉讼等多种渠道进行催缴。并于3月1日之后,分批对未缴清物业费的业主进行曝光,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未缴清物业费业主的楼栋号、姓名和工作单位等。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将根据居委会统计的业主名单,先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不仅在媒体上曝光,还在其单位通报、小区公示。对于恶意欠费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区物业办发函至区委组织部和监察局,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
溧水区住建局这位人士表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也是文明素质的体现。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更应该带头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并带动其他业主自觉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微资讯根据《浙江日报》《株洲日报》《株洲日报》《长江商报》《现代快报》报道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