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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市政府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颁布了《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规章,《规定》将南宁市的城市建成区基本划为禁止燃放区,在原高速环道以内,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划为限放区,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2时,"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外,限放区内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调整:城市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
按照新的《规定》,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划分了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基本涵盖了南宁市的城市建成区,范围也较往年有所扩展。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快环以内旧中心城区、凤岭片区、东盟商务区、仙葫片区、青秀山片区、柳沙半岛片区、万达茂片区、五象新区核心区、良庆镇及大沙田片区、经开区、广西药用植物园片区、高新片区、安吉片区、相思湖片区以及邕宁区蒲庙镇建成区。
考虑到公墓的特殊性,《管理规定》将禁放区内的公墓按限放区进行管理,在壮族"三月三"和清明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时限:除夕初一可燃放 初二至初六限燃
此外,根据《管理规定》要求,在禁燃区内,任何时段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在限放区,只能够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燃放。
限放区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天上午 7点到晚上12点;
三、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温馨提醒
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携带、运输总量超过30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50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