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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如下。
第四条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行家庭共济。
第七条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从2023年起,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从2023年起,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2022年,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过渡期政策,做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实现待遇平稳过渡。
(一)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费用等,下同),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条 起付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 600元。
第十一条 支付限额。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800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不予结转,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不足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付限额。
第十二条 支付比例。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分别负担:
第十七条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行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点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配套政策,满足群众医疗用药需求。
第十八条 加快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对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及标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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