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2012-11-20


       为了加强我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装饰装修居室产权人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建立统一规范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1997]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桂建管[1999]第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南宁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是我市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发包交易活动的指定场所。南宁市建设局和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职能,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实施管理。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内进行承发包洽谈、成交。场外交易,其权益不受保护。

    二、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设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中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人员,应当持有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认可的技能培训点参加统一培训和考核,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四、凡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上岗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

    五、申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企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并有相应专业配套的技术工人;

    (四)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六、居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上岗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承包商进行施工。

凡把工程发包给无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不受保护。

     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与装饰装修居室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造价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签订的合同应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内的市场管理办公室鉴证备案。

    八、居室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应向市建设局设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内的管理办公室申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装饰装修设计或方案,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经营单位批准。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荷载超过原设计荷载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认可。

    (二)选择了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或有上岗证书和个体经营者并签订了合同。

    (三)、施工企业已制订了保证装饰装修质量、文明施工的措施。

    九、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居室进行装饰装修时,严禁损害建筑主体结构。不得随意拆除承重墙或在承重墙上开洞;不得随意在楼板上砌墙;不得任意刨凿顶板、割断顶板钢筋;不得拆改或移动厨房、卫生间以及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

凡涉及主体结构、上下水道、燃气管道、电力和通讯线路、移动配电箱和明显加大楼面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在备案时,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征询设计单位意见,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因特殊情况,无法找到原设计单位或设计图纸的,应由申请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装饰装修方案进行安全审定后,持盖有设计出图章的设计方案或安全性审定报告方可施工;

    (三)涉及燃气管道、室外电力、有线电视和通讯线路的,应通过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正当装饰装修行为,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对恢复原样式;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引起后果的,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一、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分清责任。分别由业主或施工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二、因工程质量引发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双方发生纠纷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调解,也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十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

    十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可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或按照合同约定办法解决。

    十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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