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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绿城物业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要素: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绿城物业公司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随着中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二十世纪后五年,政策的引导、市场的繁荣、科技的进步、现代管理水平的提升,我国住宅产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城市居民的中产阶级化,伴随了物业管理行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日益受人关注,尤其在深圳,优秀的物业管理与优秀的城市建设一起,交相辉映,带给深圳市民得天独厚的优越感。而在内地的物业管理探索中,则在不断地重复着从前的诸多弯路,使企业受困、市民受气、政府受累。造成这些原因的有当地的大气候:经济支付能力不足、政策配套不完善、开发建设不规范、业主消费意识薄弱等等,也有作为社区的小气候:物业管理自身的定位不准确,缺乏基本的矛盾管理技能等等。
物业服务行业的混乱,主要是没有针对性的监管部门,对其督查、监管其规范服务,才有了差物业在在市场上“逍遥”的乱象。如何规范物业行业,不仅要完善物业管理调解纠纷机制,针对物业纠纷量大但额度较小、雷同性大,司法机关处理起来繁琐、立案难等问题,建议完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民间调解相结合的机制,一方面在司法调解方面推行简易程序,同时发挥民间专业人士作用参与调解。作为基层公民,我们真的希望这样的社会矛盾减少。谁都想拥有一个环境优美、和谐安定的居住小区。谁都希望交了物业费能享受到真正的服务,当物业服务更上后,我相信广大业主交起费来也心甘情愿、干脆爽快了。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性。
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应是民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庭管辖物业管理纠纷的依据是当事人认定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庭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要写明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待定的仲裁委员会。如一个在广州履行的合同写明:“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