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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业主与物业公司都签有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委会或业主同意,自行增加服务项目,导致物业费超标,那么业主完全可以就这个物业服务合同为凭来拒交超标的物业费用。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相关法律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的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的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的费用;6、物业相关服务人员的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相关费用。
通常情况下,广西物业服务物业费都是按照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针对物业费的收取时间,很多业主都还不是很清楚,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也分两种情况。其中一种情况是按约定日期办理收楼手续的,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未则以开发商发给业主的“收楼通知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
很多业主可能都没注意过,其实我们跟物业管理法公司物业公司是有签订物业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业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而作为业主则需要按照平果物业管理法物业合同中的规定交纳物业费用,如果物业公司没有违反合同内规定的内容,那么业主就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缴纳物业费。